应用:
原标题:【知产·微案例】第七十四期--商标是把利剑,吓唬人也要小心伤及己身
本案两位主角是同地域同行业的两家竞争企业,缠绵数载。第一主角是共利公司,是绍兴一家经转制成立于2001年的生产防水卷材的企业,其为多家企业生产销售“CPU聚氨酯阻燃防水卷材及防水涂料”。另一位主角是科顺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同样生产销售“CPU聚氨酯”产品。
竞争者的出现,让共利公司有了别的策略。共利公司于2013年9月至12月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两件“CPU”商标。
商标权利到手后,共利公司就利用手中商标权利,采取了打压竞争者措施。2014年2月,共利公司向工商局举报科顺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嵊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缴销毁侵权产品、罚款40万元。因上述行政处罚,科顺公司无法向买家交付特定批次产品。
科顺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随后,科顺公司针对行政处罚过程产生的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未支持。
科顺公司为了应对打压,于2014年8月,针对两件“CPU”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裁定认为“CPU”为有关产品通用名称,予以无效宣告。科顺公司为提起无效宣告花费服务费等十余万元。
2017年6月,科顺公司向法院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共利公司支付科顺公司损害赔偿981984元。共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共利公司支付科顺公司损害赔偿981984元。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案由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知识产权诉讼,我们见得很多了,不管是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抑或是民事侵权、确权诉讼,能够说是非常普遍。但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则是很少见的,检索出的案例很少,地域范围也非常局限,以浙江地区为主。
那么这一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基础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本案二审判决书能够准确的看出,此类案件依据的实体法律条文有两个。
第一个法律条文是,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此类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基础就是依据该条文。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与撤销不同,因无效的理由是该注册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问题,因此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之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无效。打个比方,注册商标好似一株植物。无效是因为植物的种子是坏的,所以要连根拔起。但是撤销是因为植物的茎秆没有好好修剪,只需要将有问题的茎秆处理了。
虽然在一般人看来,结果不是都一样嘛,权利消失了。但其实是有非常大的区别。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虽然对已经产生既判力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等不具有追溯力,但是也是存在例外情况的,那就是因恶意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该法律条文是此类诉讼的诉请依据,但是其实在实践中被适用的并不多。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有较为大的解释空间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点“恶意”及“损害”是赋予了审判机关较为大的自由裁量权力的。
恶意,是注册时的恶意,还是提起诉讼时的恶意,怎样的主观意识可以被认定为是恶意,这样一些问题都是没明确规定的。损害,何种损害可以主张进行赔偿,比如本案中因行政处罚而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第二个法律条文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该类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诉讼,侵犯的是其他民事权益。
本案的审理思路也是依据民事侵权之诉进行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有四要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侵害行为是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商标侵权工商查处请求。(2)侵权人主观过错,也即恶意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商标注册及商标维权时均有恶意。(3)造成了损害后果。(4)侵害行为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是一种非常好的诉讼类型,可以制止恶意利用商标权利的人。但是,在审判中,因目前对该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解释可依据,也没有在先权威判例做参考,法院自由裁量权力较大。笔者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将此类诉讼的审判思路及审理依据进行完善,防止司法裁量的不公平与不统一。
法律评析部分,或许读者觉得有些深奥,请原谅笔者一个法律人的唠叨,下面笔者将会给大家说一些实务性强的东西。
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真的很有意思,看不见摸不着,有些人觉得它是利剑,可以在商场上披襟斩棘。可是要知道,利剑用不好,有时也会伤到己身。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处在战场的对立面,双方在诉讼场上斗争了这么些年,其实都是有损伤的。那么,下面笔者就从双方角度给读者一些商标律师的建议。
共利公司其实有点冤,它的成立时间远远早于竞争对手,生产的CPU产品也很早。但是它的错误也是一步步走错的。首先,为何不早早注册商标?如果早十年拿到CPU注册商标,那没准也不会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了,反而会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那这天地可就不同了。其次,为何一注册了商标就立即去打击他人?这样的做法,恶意太明显,商标权存在的价值似乎仅仅是为了打压对手。最后,诉讼结果已经没办法逆转,终是需要赔偿损害时,在诉讼中对证据的把控、事实的认定方面更加重视,以此求得赔偿额的降低,毕竟能少赔一点是一点啊。
对于顺科公司来说,最后获得了近100万的赔偿,应该是够填损失的坑了,商誉应该也得以挽回,能够说是很好地利用了这类新型诉讼。对于顺科公司,笔者是要点赞的,处理的较为及时,诉讼的应对也不错。那么,他的经历告诉各位企业,一定要充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聘请优秀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商场也需要诉讼的配合。看似一路被他人的商标权利打压着,实则最后得以翻盘,之前的各项费用也有人去买单的。